《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6月由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2015年6月临时会员大会修订以来,对规范协会会员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由于行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制度环境和现实需求等发生深刻变化,有必要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积极回应现实变化,落实协会管理制度成果,推动基金行业的自律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体现协会工作职责的重大调整
2012年6月协会成立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还未进行修订,协会的主要职责承继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基金法》。根据《基金法》(2012年修订),协会成为法定的基金行业协会,依法履行法律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中国证监会也陆续修订或者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授权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和基金备案。协会的现行职责与成立时相比,出现重大调整,有必要对《办法》修改,对法律法规授予的法定职责和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授权予以落实,以保障协会依法、全面、从严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体现会员结构和行业发展的重大变化
2012年协会成立以来,基金行业规模迅速增长,会员主体日趋多元化发展,行业生态和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从无到有,急剧增长。截至2016年11月13日,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17472家,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将近30万人,私募基金成为基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纷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大量机构获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各类型的基金服务机构不断涌现;三是基金行业规模迅速增加。截至2016年11月13日,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已经达到50.07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9.18万亿,私募基金存续规模7.35万亿,券商资管规模16.01万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规模17.24万亿,期货公司资管规模2740亿元。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给协会的会员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对各类会员实行差别化、专业化的自律管理,提升协会管理及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三)协会发展面临改革新要求
社团组织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基础。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要求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中央深化社团组织改革的要求,为协会未来的改革和发展指明方向,对协会加强和改进会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予以体现。
二、修改的思路与内容
总体来说,协会按照“依法履职、全面覆盖、重在规范、强化治理”的思路对《办法》进行修改,加强协会依法履职,全面覆盖所有会员类型,强化会员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办法》修改后共五十一条,分为总则、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会员参与治理、会员奖励与处分和附则八章,其中会员会籍申请、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会员参与治理三章为新增章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落实法律法规授权,保障协会依法履职
《办法》进一步明确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在总则中规定协会根据《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协会在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和会员管理中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完善会员分类标准,实施差异化和动态化管理
针对参与主体多元化的行业业态,《办法》对会员类型分类标准进行完善,并对其实施差异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一是在现行会员分类基础上,对各类会员的分类标准进行完善,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先向协会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同时符合资产管理规模标准和合规经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为了体现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特殊目的设立附属机构的情况,《办法》特别规定附属机构由其控制机构代表入会。二是对会员管理实施动态管理,规定普通会员如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相应条件,应当申请变更为观察会员。三是明确规定不同会员类型的权利异同,强化协会会员服务职能。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以外,还可以在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者加入相关自律组织时,申请协会为其出具推荐材料。
(三)完善会员入会标准,加强协会入会审核
针对行业规模急剧增长、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的现状,《办法》对会员的入会条件进行修改完善,规定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基金业务相关的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合规风控机制、营业场所、资本金等可持续经营条件等,申请者应当提交可持续经营的证明材料。同时,借鉴国际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按照中央深化社团组织改革的要求,加强协会对入会申请机构的审核,规定协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核、当面谈话、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核,并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力量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四)加强会员合规标准,明确执业行为准则
《办法》新增“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一章,对会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的基本从业准则和执业规范作出规定,并作为协会制定各业务条线自律规则的上位法依据。在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办法》抽象概括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正面行为准则及禁止性行为准则,加强会员的合规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完善会员治理,加强协会治理结构建设
为了落实《意见》中关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要求,《办法》结合《章程》的有关规定,增设“会员参与治理”一章,对会员参与治理的主要框架和有关制度作出规定,多层次搭建会员治理平台,促进协会会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律管理。根据章程和《办法》的规定,会员参与协会的治理结构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二是理事会和监事会,三是专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前两个层次治理机构均已由章程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会员代表、专业委员会及其委员的产生机制和有关职责,保障会员积极行使有关职责,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专业委员会及其委员在自律管理过程中上传下达、建言献策和民主管理的枢纽作用。
(六)加强奖惩机制建设,促进行业扶优限劣
为了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优胜劣汰的行业良性竞争,实现协会自律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办法》对会员奖惩机制进行完善。一是加强对会员的奖励。对于为基金行业发展、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协会可以给予表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二是对纪律处分类型进行整合,纪律处分根据不同的性质可分为采取诚信类措施、矫正类措施、业务惩戒类措施和资格惩戒类措施四类。三是增加自律和解制度,鼓励会员通过主动补偿投资者损失等方式,积极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