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备案须知》正式实施,中基协AMBERS系统变化汇总:产品结构图、工商信息等
4月1日,是新版《备案须知》正式实施的日子,中基协AMBERS系统中产品备案的相关模块也有所改动。
文章目录
1、中基协发布AMBERS系统配套功能上线通知
2、AMBERS系统新变化
● 产品结构图模板
● 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盖章)
● 合伙协议
● 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 风险揭示书
● 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
●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
● 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 特殊基金
01
中基协发布AMBERS系统配套功能上线通知
3月31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配套AMBERS系统功能上线的通知》。通知指出,协会AMBERS系统与《须知》配套的系统功能将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
对于成立日在2020年4月1日以后(含本日)的私募投资基金,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须知》要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管理工作,持续合规运作,避免因违规扩募等情形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展业。
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基金成立日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等文件中的资金到账日期;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基金成立日为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到账日期。
02
AMBERS系统新变化
登录产品备案系统后,我们发现填报事项中发生了一些新变化,新增了产品结构图模板,部分非必填项的页签变成了必填项,而且相关要求也更加明确。积募为大家梳理。
一、新增“产品结构图模板”
注:
上传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的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二、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盖章)
注:
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
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实质一致。
三、合伙协议
注: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签署基金合同。
word版本的内容须与实际签署盖章版内容保持一致。
2、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3、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4、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5、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应当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
6、如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务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
注:
文档格式请上传word2007及以上版本,且基金合同(word)版本应上传清洁版本,请勿上传修订版、批注版等过程版本文件。
四、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注:
请上传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相关内容截屏,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请上传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或无托管协议,内容需要包括上述两方面内容,由全体投资者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五、风险揭示书(可上传多个)
注:
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六、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
注:
实缴出资证明:
(1)本基金有托管的,需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本基金无托管的,需上传会计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入基金账户的银行回单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其中,募集规模证明为银行回单的,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基金名称一致,付款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信息一致,若不一致,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原因。
(3)基金备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的,就上传基金份额转让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基金成立证明:
(1)本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基金成立日证明应为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本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基金成立日证明应以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为准。
七、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
注:
风险问卷调查应有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的完整签章与签署日期。
八、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注:
1、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2、截至本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若已完成工商变更,应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若未完成工商变更,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3、工商公示信息截图需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合伙期限或营业期限、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经营范围及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相关信息,其中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应与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信息保持一致。
九、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注: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请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
当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时,请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当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时,请上传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当募集机构与不同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时,请合并成一份文件上传。
十、特殊基金
注: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含纾困)基金、抗疫基金、扶贫基金等符合特殊政策基金的业务支持文件:
(1)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政府决议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和《尽调报告》等相关文件。
(2)请打包上传符合特殊政策基金的业务支持文件,并统一命名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类(或抗击疫情医药卫生类、扶贫类)私募基金相关情况说明”。
2、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
(1)出资能力证明应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2)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公司股权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
(3)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3、类REITS基金应上传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
4、如有特殊核查需要,请上传管理人在管基金展业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的底层标的的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后估值、工商确权情况、预计退出方式及涉及关联交易等信息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