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4日/来源:
财虎邦/浏览:
1567次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重大事项上需注意哪些问题?
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是指私募管理人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投资运作审慎原则、违法违规募集资金等情形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重大事项信息变化时,并未及时在中基协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申请。2022年4月初,中基协陆续在官网的信息公示页面发布管理人机构提示信息,主要是管理人填报信息与工商不一致等内容。目的是推动管理人积极完成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时调整名称和经营范围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第三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因此,管理人提交重大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同时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整改。
二、及时变更
中基协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三、完成变更的文件
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管理人应提供与本次变更相关的程序性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四、变更需要有合理理由
管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五、履行信披义务
管理人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管理人应以邮件或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重大变更的临时公告。
六、变更事项过多,视同新设管理人
对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管理人,即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需要提交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重大事项信息变化时,并未及时在中基协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申请。2022年4月初,中基协陆续在官网的信息公示页面发布管理人机构提示信息,主要是管理人填报信息与工商不一致等内容。目的是推动管理人积极完成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时调整名称和经营范围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第三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因此,管理人提交重大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同时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整改。
二、及时变更
中基协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三、完成变更的文件
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管理人应提供与本次变更相关的程序性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四、变更需要有合理理由
管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五、履行信披义务
管理人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管理人应以邮件或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重大变更的临时公告。
六、变更事项过多,视同新设管理人
对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管理人,即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需要提交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的法律意见书。